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建立健全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制,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全日制普通专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由学生处、教务处、后勤处和团委等组成学校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
第五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该中心挂靠学生处,以服务学生为宗旨,坚持规范管理和素质教育相结合为原则。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勤工助学资金的筹措、发放、使用和管理。
各学院应设立相应职能机构配合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组织和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根据学校实际,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是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进行,每周不得超过15小时。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向全校经济困难学生公开,由聘用单位与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供需见面,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录用勤工助学学生并签订协议。
第八条 学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考虑有特长、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秀者,以体现鼓励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提高自立能力。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报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备案。校外单位要录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同意。
第十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非工作原因损坏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与聘用单位发生矛盾时,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协调学生所在学院和聘用单位负责处理。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协助学生所在学院和聘用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及协议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聘用单位或个人要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度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有突出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支持学校勤工助学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酬金发放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可以在助教、助研、助管、图书馆、实验室、校办产业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等领域设置、开发勤工助学岗位,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危险剧毒、放射性等特殊行业劳动。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标准由聘用单位制定并报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审核,酬金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同类工种或岗位的酬劳标准,并结合在校学生的实际生活标准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酬金按月发放。
第四章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有关政策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学校将把勤工助学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制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完善勤工助学资金的筹措、使用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制订的有关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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